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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4)94号 2004年7月20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进一步做好规范建筑业市场秩序,妥善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北京市第12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劳动关系各方要提高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认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和维护首都社会安定,优化首都发展环境的高度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区县三方协商会议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将这一工作纳入当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重要内容,统一认识,明确职责,对辖区内的各类工地加大劳动关系调整的指导力度,抓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项落实工作。
  二、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调整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力度。三方要利用本部门的有效宣传手段,结合《劳动法》颁布十周年,进一步宣传《劳动法》,表彰好的典型,对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要予以曝光。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依法用工和支付工资的监察力度;各级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对因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拖欠工资等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要及时立案,依法处理;对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引发的突发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工会组织要加大在外施队伍组建工会的工作力度,各建筑企业工会组织应将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纳入本单位维权工作范畴,对伤害劳动者权益现象应积极向企业反映,协商解决不了的可提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劳动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组织应依法给予支持。
  五、企业联合会应加大对建筑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加强企业和行业的自律行为,依法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各建筑开发、施工企业要加大对外施队伍的监管力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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