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巡检工作的通知
(京建市二(2004)569号 2004年9月27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管,强化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健全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市房地产经纪活动开展巡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部门
北京市建委负责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巡检的指导工作,各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行业(含异地注册在本区县经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具体巡检工作。
二、巡检范围
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所有房地产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
三、巡检工作重点
(一)企业是否办理备案、有无相应专职房地产经纪人数量;
(二)机构设置是否规范、管理制度是否严格;
(三)是否执行挂牌公示制度;
(四)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是否真实,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五)房地产经纪合同是否规范,是否有执业房地产经纪人签字;
(六)房地产经纪广告是否规范;
(七)是否有暗箱操作、非法赚取差价现象;
(八)被投诉情况;
(九)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
四、巡检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检查可采取事前通知、突击检查、暗访等多种形式进行。
(二)各区县国土房管局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巡查,检查人员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房地产经纪管理部门、执法监察部门组成。市建委、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将不定期组织巡查。
(三)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要当场责令整改或发出整改通知书,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要记入信用档案系统;需要移交工商部门查处的,要及时移交。
(四)各区县的巡检情况要形成简报,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情况报市房屋置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