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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窃电和破坏电力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窃电和破坏电力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
(2004年9月28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计划委员会(经贸委):
  为维护我省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窃电和破坏电力设备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办理窃电和破坏电力设备案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电能和电力设备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备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二、窃电是指用电单位或者个人以非法占有电能为目的,采取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的手段,窃用供电企业电能的用电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窃电: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
  (二)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五)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后用电的;
  (六)擅自将电费卡充值后用电的;
  (七)安装窃电装置用电的;
  (八)采取其他方法窃电的。
  三、窃电量和窃电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一)以第二条第(一)、(二)种方式窃电的,窃电量按以下公式计算:
  窃电量=私接用电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实际窃电时间。
  (二)以第二条其他方式窃电的,窃电量选择以下方式计算:
  1、窃电量=计费电能表最大额定电流值(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实际窃电时间。
  在高压电上窃电的,计算窃电量时还应当乘以相应的倍率;
  2、按同属性单位正常用电的平均单耗与实际窃电时间内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再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后与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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