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废止《
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河南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
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试行)》、《
河南省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办法》、《
河南省〈渔业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等七部法规。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