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管理的通知
(1999年1月1日发布)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商业银行:
《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于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对商品房预售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今后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拨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预售条件的房地产项目,我局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预售人必须与我局及预售人委托监控预售款的商业银行签订由我局统一制定的《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控协议书》。
二、预售人与预购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须同时附送预售款监控银行出具给预购人的首期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帐户的进帐单。以后建设期内各期预售款的收存亦必须向预购人开具存入专用帐户的进帐单,预售人不得擅自收存预购人支付的预售款。
三、受委托负责监控预售款的商业银行,预售人申请划拨使用预售款时,商业银行必须按商品房预售款监控小组核准同意支付的数额拨付。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预售人,我局将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处理;对违规的商业银行我局将解除该监控协议,并停止办理与该商业银行的商品房预售监控业务。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
甲方:商品房预售款监控小组乙方:监控银行(分行或支行)丙方:房地产发展商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行为,根据《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精神,经甲、乙、丙方协商,就位于____区____路____地段,项目名称____楼盘的预售款收存和划拨使用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权利
1.甲方依法行使对预售款管理的权力,并组织实施《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