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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仍按现行办法,实行自治区和国家局双重管理,以地方为主。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经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决定办理任免手续。按照国发〔1998〕41号文件规定,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党组,党组正、副书记和成员,经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意见后,由自治区党委审批任免;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的设置,由所在地方党委审批;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正、副书记和成员,以及纪检组长,经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审批任免。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党的关系,实行属地化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的要求,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干部实行交流回避制度。
  (四)关于经费基数划转
  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后,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费基数需作相应划转。经费基数划转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工商局制定。
  (五)关于财务经费管理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全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财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直接上缴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汇缴自治区财政或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其中涉及中央财政收入部分,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上缴;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全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业务支出范围,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以及基础设施经费等,纳入自治区财政支出预算,统一核定和拨付。
  (六)关于资产管理
  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无偿划转,其产权上划自治区。资产划转手续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办理。
  三、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
  我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为加强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劳动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研究制定我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协调和解决我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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