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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治区、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工商分局)机构级别原则上维持现状不变。
  自治区、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工商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置、合并、更名和撤销,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批。内设机构的级别,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所设同级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设置、合并和撤销,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机构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的监察、审计机构为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双重领导。
  (二)关于编制管理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编制及领导职数,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和管理;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工商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编制及领导职数,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批。自治区、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工商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编制核定后,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工商分局)可根据核定的编制,制定年度增人计划,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在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编制限额内,逐级下达增人计划和指标,经严格考试考核后录用。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后,人员编制的管理权限上收到自治区,即: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目前实有编制数上划;工商行政管理所编制按1998年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给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编制数上划。编制上划后,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提出所需人员编制的具体意见,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批后,会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下达。为严把人员素质关,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机构编制人员和资产管理的通知》(桂办发〔1998〕26号)规定精神,自1998年4月29日起,至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新统一核定编制之日止,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冻结进人。在此期间,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政策规定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外,调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其他人员,一律不予承认,清退回原单位。
  (三)关于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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