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发(1999)1号 1999年1月1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精神,为理顺和完善我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建立健全我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商行政管理新体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对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以促进我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管,精简机构,提高效能,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执法统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新体制。
二、具体方案
(一)关于机构管理
1.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2.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区(含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分局(以下简称工商分局)。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开展各项工商行政管理业务。
3.工商行政管理所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工商分局的派出机构,按经济区域设置。主要职责是:在《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的综合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