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附方案)[失效]

  5.事务所相关资产的处理原则;
  6.审批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事务所改制的审批。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经省财政厅批准。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事务所脱钩改制完成工作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报批事务所脱钩改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事务所的改制方案;
  2.事务所清产核资报告;
  3.事务所清产核资基准日财务报表;
  4.事务所资产处理协议;
  5.改制后事务所合伙协议;
  6.改制后事务所章程;
  7.改制后事务所发起人及注册会计师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8.改制后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四、事务所体制改革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关于资产的处理。
  根据国家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事务所的资产应先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然后再分类进行处理。
  1.清产核资:从事务所与挂靠单位同意改制之日的上月末为清产核资基准日,由当地财政部门、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共同组成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以确定事务所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对于清产核资基准日至改制成立新所期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挂靠单位(出资人)不再享有收益分配权利或承担民事责任。
  2.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要按照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财管字【1998】127号)要求搞好事务所的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本着实事求是,“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既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又要兼顾挂靠单位资本投入与注册会计师智力劳动形成事务所资产积累的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产权界定后,采取租赁、出售、改组、联合、兼并、承包经营等方式,妥善处理事务所的存量资产。
  3.改制过程中,国有事务所上缴挂靠单位的一切资金、资产均为国有资产,不得归入挂靠单位的“小金库”,不得变相成为挂靠单位的小集体的财物,不得在挂靠单位私分,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失,均应纳入国家预算外资金进行严格管理。
  (二)关于事务所的人事管理。
  1.事务所职龄内的在职人员,不再列入国家编制,不再是挂靠单位的在册人员,其人事关系应转至人才交流中心,代为保管人事档案,提供人事服务。
  2.改制前事务所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由挂靠单位按现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