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对象:事务所体制改革对象是,经省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有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的事务所。
二、事务所体制改革的组织形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三个有利于”的原则,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特点,借鉴其他行业改革的成功经验,事务所体制改革主要组织形式为:
(一)合伙制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是事务所体制改革的模式之一。合伙设立的事务所,其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事务所。有限责任事务所是我省现阶段发展的主要模式,也是事务所体制改革的重要组织形式。有限责任事务所是由至少5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财会协字【1998】55号)要求,在事务所专职从业的注册会计师作为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由于我省地域辽阔,各地事务所发展不平衡,在改制中采取哪种模式,在每种模式下采取何种组合形式,由事务所和挂靠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改制工作最终要充分调动注册会计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式要符合实际,目的是要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事业快速健康地向前发展。
三、事务所体制改革的工作程序和认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改制。事务所申请改制应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以下材料:
1.改制申请报告;
2.挂靠单位同意改制的书面意见;
3.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4.事务所最新财务报表;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制定改制方案。事务所改制申请经批复后,应制定改制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改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原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3.改制后事务所名称、组织形式、发起人(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4.事务所业务档案、法律责任、人事关系等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