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黑经房字(1999)第3号文 1999年1月19日)
根据国务院和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案如下:
一、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和原则
(一)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扶持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
(三)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批复后,由省计委批准下达建设计划。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部门,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组织建设计划的实施。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地方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不符合规划及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六)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许可证制度。凡列入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都要领取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签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许可证。凭此证办理项目前期的有关手续,并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尽可能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八)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设〔1997〕321号)的有关精神执行。采用招投标、方案竞选等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建筑面积有5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要报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