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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6)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住房,应用现金向房管机构或物业管理公司交付按《方案》规定标准核定的房租,如交付房租有困难且属本《细则》确定的“双困难户”,可向政府申请廉租住房。如以后收入水平提高,须搬出廉租住房或提高租金标准。
  (7)已按房改政策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产权单位所有权部分须按《省房改办关于我省房改中出售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黔房改字〔1997〕64号)文件规定有偿使用,按《方案》确定的房租标准缴交房租。
  (8)对下列按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可在《方案》规定的租金标准基础上优惠10%。
  (9)以下房屋不宜出售:
  ——临街宜改为营业房的;
  ——近、中期要改造的或已列入旧城改造区内的;
  ——未经产权登记和产权有争议的、委托代管的;
  ——有历史、文物保护价值的;
  ——花园、别墅式住宅;
  ——校园内与教学区不能分隔的住房;
  ——区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其它不宜出售的;
  ——三层(含三层)以下住房。
  3.住房租金缴交程序
  (1)由“中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房租,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住房情况按本《细则》中各级地段的租金标准核定每户每月应缴房租。职工住房面积在规定控制标准之内的部分,职工须将其原租金的130%用现金交付给物业管理公司,有条件的可以由银行代收,其余部分可用其夫妇双方的月增量补贴和存量补贴抵交。超标准面积部分不能免交,也不能用存量补贴抵交。
  (2)物业管理公司按月将所收房租存入“中心”在银行开设的“租金”专户上,并向“中心”报送“银行进帐单”及《房屋租金收交情况表》。由“中心”按月将每户租金中应用月增量补贴及月存量补贴抵交的部分从职工个人帐户中的相应分户上划转到“中心”的“存量补贴资金”专户上。
  (3)已购部分产权的住房,由物业管理公司按其产权比例核定应交房租,按上述办法缴交。
  六、物业管理办法
  (1)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各单位应将自管住房清理后,移交“中心”进行资产管理,由“中心”将我市住房分片区委托房地产管理局的物业管理公司或大、中型企业组建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也可以招标形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2)各物业管理公司按照上述租金缴交办法及程序代“中心”向住户收取房租,存入“中心”在银行开设的“租金”专户,由“中心”按所收房租的一定比例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手续费。维修住房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维修计划及预算,经“中心”审核后,从“中心”的“租金”专户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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