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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贵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黔房改办字(1999)第005号文 1999年1月26日)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黔府发〔1998〕40号)及《贵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的办法及程序
  1.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的程序
  由省、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职工住房登记表》为职工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并按个人住房档案中的身份证号为职工开设个人住房资金帐户,在个人帐户下分设“存量补贴”、“增量补贴”、“公积金”三个分户。
  2.存量补贴对象、标准、使用范围及记帐办法
  (1)对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可,1998年12月31日前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的在册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按照工龄和现任职级计算存量补贴。计算工龄的最高年限为40年。
  (2)各类人员存量补贴标准如下:
  现任职级       年存量补贴额(元)
  一般干部及职工      620
  副科级干部        730
  正科级干部        780
  副处级及中级职称     900
  正处级及副高级职称    1050
  副厅级及高级职称     1280
  正厅级干部        1450
  (3)集体企业职工的存量补贴职级工龄按其主管部门核定结果执行。
  (4)企业干部存量补贴职级工龄按组织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规定,对应上述标准套用。
  (5)对离休干部给予优惠照顾。1937年7月6日(含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15%;1937年7月7日以后到1945年9月2日(含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10%;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5%。
  (6)存量补贴目前只限职工购、建、租房和补交土地收益使用。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职工,不享受存量补贴。
  (7)配偶已于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本人在1999年6月底前购买原住房或腾空房的,按在世本人同龄人的平均工龄、一般职工的职级标准加记50%的存量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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