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原因:自然失效)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第132号 1999年2月1日)
为配合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个人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房改房依法上市交易的管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的通知》(穗府〔1999〕8号)的有关精神,现对个人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指职工已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下同),已付清房款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上市交易(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范围包括出售、出租、交换、抵押和赠与)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已购公有住房出售
(一)个人首次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收入无增值的,产权人必须出具购买房产原值(指购买公有住房时实际支付的金额,下同)凭证、买卖合同、过户及其它证明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首次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收入有增值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对产权人出售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按取得收入全额依1.3%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产权人出售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取得收入全额减除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应上交原产权单位房款后的余额依1.3%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按一般私有房产出售,其税收管理按《我市关于城镇个人出售、出租私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04号)的规定执行。
二、已购公有住房出租
个人出租已购公有住房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不含800元),按18%的综合征收率合并征收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含800元)的按12%征收房产税。
三、已购公有住房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