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级各部门提取、集中、分成所属单位及本系统资金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级各部门提取、集中、分成所属单位及本系统资金的通知
(厦府办(1999)014号 1999年2月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98〕246号《转发关于清理规范各级各部门提取、集中、分成所属单位及本系统资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近期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工作重点,提出以下几点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属各主管部门有提取、集中、分成所属单位及本系统预算外资金的,都必须按规定进行认真清理,如实填报《市级主管部门提取、集中、分成所属单位及本系统资金统计表》(格式附后),于1999年2月15日前随附提取、集中或分成的有关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对隐瞒不报或少报漏报的,一经发现,按“小金库”论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经办人的行政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律上缴财政专户,需要上缴中央及省主管部门提取、集中、分成资金的,必须由单位编制支出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后再上缴。不得直接从预算外资金收入中扣款。
  二、自1999年3月1日起,凡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中有收取“押金、暂收款”(包括“暂扣款,代收代办资金”以及其他“待结算资金”)的,均须缴入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代管帐户”。需要办理退款时,由部门和单位负责报送押金和暂收款的退款计划,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及时予以拨付。押金、暂收款往来频繁的,部门和单位可向财政部门申请核定备用金。
  有“押金、暂收款”的单位,应如实填报《押金、暂收款收入情况调查表》,于1999年2月15日前随附押金、暂收款的有关文件报送市财政局。
  三、为加强预算外资金源头管理与监督,防止多头开户,决定从1999年起,每年对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在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帐户进行年检。年检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审计局和监察局另行制定。
  四、各区对本区有关部门提取、集中、分成预算外资金及押金、暂收款进行清理的情况,由各区财政局于2月25日前用书面与表格的形式随函报送市财政局。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