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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1999)62号 1999年3月30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动处、人事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号),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
  二、缴费单位必须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北京市有关政策同时办理几项社会保险登记。
  三、新参统的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及时到工商企业执照注册地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所(地址)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参统的缴费单位到目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缴费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具体补办登记日期按照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的工作在1999年6月底以前完成。
  四、新参统的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四)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六)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外经贸委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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