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京劳险发(1999)63号 1999年3月30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动处、人事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
失业保险条例》,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落实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目标任务
我市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目标任务是:4月份基本完成未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和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5月份要实现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和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经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足额缴费;6月份要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全年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费收缴率均要达到95%以上。到6月底,全市参加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人数要达到316万人,增加70万人,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比去年同期增加4.5亿元,全年增收11.5亿元;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426万人,增加212万人,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上半年要达到4.7亿元,全年达到11.9亿元;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人数达到230万人,增加10万人,基金收入上半年增收0.3亿元,全年增收0.6亿元。现将三项保险有关指标下达各区、县和各有关局、总公司和企业(见附表)。各区、县和有关局、总公司、企业都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将指标层层分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指标的按期完成。市里将建立月报制度,每月对各区、县和有关局、总公司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其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将做为对各部门、各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工作重点和有关政策
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包括农民合同制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养老保险扩大覆盖范围的重点是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失业保险扩大覆盖范围重点要在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企业人员范围基础上,还要将全部事业单位及其全部职工纳入失业保险。在我市新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大病医疗保险扩大覆盖范围的重点是尚未参统的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和退休人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10号文件规定,城镇异地就业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的要求,凡在本市城镇各类企业就业的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合同制职工都要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纳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中,企业和职工要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具体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法市劳动局将尽快制定下发。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负责缴纳原来应由企业和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下岗职工参统情况单独统计。下岗职工不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都要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原来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所有事业单位及其全部职工都要从1999年1月起参加失业保险。事业单位要将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本单位支出预算,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资金渠道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具体办法将另文下发。
三、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险登记制度
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第1号令《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我市抓紧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在4月底前要基本完成新参保企业和单位的登记工作,5月份以后将对原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和单位补办登记工作。缴费单位按北京市有关政策,要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样式和印制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定,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