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国土管理局关于解决省辖市城市郊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国土管理局关于解决省辖市城市郊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9年8月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公安厅、省国土管理局《关于解决省辖市城市郊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省辖市城市郊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问题的意见


  较长时间以来,由于建设征用耕地,各省辖市城市郊区形成了一部分人均耕地低于0.1亩的无地、少地村组农民。按照《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9〕6号)规定,应尽快解决这部分无地、少地村组农民的撤组转户问题。对此,我们进行了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省辖市城市郊区无地村组农民撤组转户问题,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国土、公安、粮食、财政、税务、劳动、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开展工作,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要围绕经济发展和维护稳定大局,督促基层政府和用地单位落实征地后应付给农民个人的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等,乡镇村组不得截留,已经截留的必须如数发给群众;妥善处理剩余劳动力和保养人员的安置问题;以往地方政府自行规定的各种不合理负担必须全部取消,不得以办理转户为由新出台地方性收费项目以及向农民收取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对今后新批准用地形成的无地村组,必须及时妥善处理,不留后遗症。
  二、认真做好无地村组核查工作。省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监督检查。对以往建设用地清查工作不彻底的地方,要结合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工作,进一步做好清查核实工作,在此基础上,依法对经批准用地后人均耕地实际不足0.1亩的村组,按规定办理有关税费缴纳手续,按批准面积核减在册耕地;对未经批准违法占用的土地,在查处后补办用地手续和有关税费缴纳手续,并核减所在村组在册耕地。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