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

  5.肾脏疾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记录(涂改,追补的记录均无效),不能少于10次治疗;肾功能检查;其它有关化验,如尿、血、血浆白蛋白化验单。
  6.脑部疾病:
  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记录(涂改,追补的记录均无效),不能少于10次治疗;近半年的系统治疗病历;确诊时和近期的CT片或核磁共振检查及报告书。
  7.内分泌疾病:
  确诊重型糖尿病的原始记录一年以上;近半年至一年的血和尿化验,不能少于5次;近期心电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材料,如:眼底、尿蛋白检查。
  8.骨科疾病:
  一年以上的病历记录;确诊时和近期X光片,CT片或核磁共振及报告书。
  9.眼科疾病:
  职工的既往病历及近期一个月的就诊病历;病历中必须有近一个月内的裸眼视力、矫正视力、验光度数;必要时提供视野检查图、眼压、X光片或CT片。
  10.耳鼻喉科疾病:
  职工的既往病历;耳科需提供半年以内的电测听检查结果;必要时需做诱发电位检查。
  11.血液疾病:
  近一年系统治疗的原始记录;近半年的各种检查化验,如:骨髓化验、血液化验等。
  12.癫痫疾病:
  系统、正规治疗一年以上病历,应有发作记录、服药记录;脑电图异常的检查材料。
  13.精神疾病:
  精神病专科医院(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北医六院)治疗记录病历或住院记录。
  14.肿瘤疾病:
  系统、正规治疗的病历记录;X光片,CT片或核磁共振检查及报告书;病理检查结果。

  附件三: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花名册



-------------------------------------
|序号| 姓 名 |性别| 工 作 单 位 |参加工作时间|医疗诊断结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