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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失效]

  (一)无驾驶证驾车、驾驶员酒后驾车、驾驶机件失灵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驾驶车辆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伪造现场的;
  (三)1年内发生2次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加处1倍罚款:
  (一)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挪用、转借、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的。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移动、损毁交通安全设施的;
  (二)挖掘、占用道路或开设路口的;
  (三)在道路上设置路障、交通标志或施划交通标线的;
  (四)道路施工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的。
  第十五条 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0元罚款:
  (一) 在禁行路段或机动车道内推行或行驶的;
  (二)逆行或驾驶助力车、骑自行车载人的;
  (三)装载货物超高、超宽、超长的;
  (四)违反交通指挥信号的。
  第十六条 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或暂扣车辆:
  (一)无证驾驶或驾驶无行驶证、无号牌车辆的;
  (二)私自将车辆改装、改型或将非机动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
  (三)助力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上路行驶的;
  (四)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
  (五)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从事非法营运的。
  第十七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10元罚款:
  (一)翻(钻)越交通隔离护栏的;
  (二)在有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或有人行信号灯的路段内,不走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或不遵守信号灯横过道路的;
  (三)在车行道内行走、打闹的。
  第十八条 按照本规定处30元以下(含30元)罚款的,由执勤的交通警察当场收缴并交付处罚决定书;处50元以上(含50元)罚款,由有实施处罚权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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