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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失效]

  (一)车辆载人超过规定人数,货车违反载人、载货规定的;
  (二)在市区内鸣喇叭的;
  (三)车辆在施划中心双实线路段、禁停路段或在人行步道、专用道、共用道路停放的;
  (四)教练车不按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
  (五)驾驶车辆至人行横道不礼让行人的;
  (六)未参加驾驶证审验驾驶机动车辆的。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00元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加处1倍罚款: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或者指挥行驶的;
  (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无牌证、未经检验或与准驾车型不相符车辆的;
  (四)在道路上逆向或跨道路中心实线行驶的;
  (五)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的;
  (六)为揽客故意在道路上慢驶、在车行道上停车或相互争抢,阻碍道路交通的;
  (七)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
  (八)车辆发生故障不及时将车移开,堵塞交通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注销其驾驶证:
  (一)超过三个月不接受对其违章行为处理的;
  (二)在年度审验期内,驾驶证被吊扣5次以上的;
  (三)假报被盗、遗失补领驾驶证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除按本规定罚款外,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吊扣驾驶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有机动车辆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车辆,并处500元罚款:
  (一)擅自更改发动机、车架号码的;
  (二)底盘变形、车身腐蚀严重或损坏无法修复的车辆;
  (三)发动机老化、功率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车辆;
  (四)已报废车辆超过3个月未办理报废手续的;
  (五)使用外省、市号牌的机动车,未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异地管理登记手续,在本市长期行驶的。
  第十二条 有机动车辆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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