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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1日)废止

大连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
(大政发[1999]80号 1999年8月3日)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 大连市公安局是大连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公安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自觉接受公安交通警察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标志、标线驾车的;
  (二)车辆行驶中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三)车辆不避让出入站台公交车辆的;
  (四)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车辆号牌字迹辨认不清和车辆号牌不全的;
  (五)驾驶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或乘车人不戴安全头盔以及侧坐、倒坐、撑伞、双手持物的;
  (六)驾驶车辆吸烟、使用移动电话或查阅传呼信息的。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时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货运车辆未封盖或封盖不严,导致洒漏垃圾、沙石、泥土等物品的;
  (四)频繁变换车型道争道抢行的;
  (五)车辆在行驶中没有关好车门、车厢板或车未停稳开车门的;
  (六)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七)驾驶非大连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号牌摩托车、农用车、拖拉机、手把式三轮车,进入上述区域的(送菜车除外)。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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