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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财建(1999)1061号 1999年8月12日)


市属各房地产开发集团(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近几年来,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房地产业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必须及时解决。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9〕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委托代建房屋及其他工程,不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在工程竣工验收办妥交接手续后,应按照委托方确认的结算收入,计入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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