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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绿化办关于加快我市绿化步伐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现有林地资源。要认真贯彻执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天津市义务植树条例》和《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来之不易的绿化造林成果。严禁毁林开发,坚决制止挤占绿化用地搭建违章建筑现象的发生。2000年底以前,原则上停止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冻结各类林木采伐。国家和本市重大项目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要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占用绿地的,要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征用占用林地和绿地都要按有关法规,足额交纳绿地补偿费和植被恢复费。
  (二)严格执行国务院、天津市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绿化用地的规定: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旧居住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新建和扩建的主干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次干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绿地率不低于30%;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场馆、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审核批准后,规划部门方可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单位绿化达标情况进行检查,凡达不到标准的,要交纳易地补建费,并缴入区县财政专户,由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用于绿化建设。
  (三)规划内的林地、绿地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在土地资源普查和后备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在全市和区县用地总体规划中明确绿化、林业发展用地;已经规划的绿化林业用地,一般不得改变用地性质,若改变用地性质,必须征得规划、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四)预留交通干线绿化发展用地。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铁路和主要公路干线两侧20米内不得搞永久性建筑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我市过境主要干线公路、铁路、河流两侧20-30米内,要预留绿化发展用地。
  (五)挖掘土地潜力,利用河、渠、库堤和城镇村庄的边角隙地造林绿化。在武清、西青、北辰等区县风沙区和蓟县山区有计划地实行退耕还林。有农业的区及各县要各筹建一处500亩以上的森林公园,争取二三年内建成。规划中已有的城市风景区、植物园要加快组织实施,并严格控制改变用地性质。已有的森林公园,要抓紧完善提高。市区闲置两年以上的建设用地要实行临时绿化。要借鉴外省市拆房建绿的作法,在中心城区有计划、分步骤地拆房集中建绿地。沿河坡堤岸、水塘周边,要植树造林,围合水面,增加绿化总量和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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