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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二)省直责任单位实行百分制计分考核。即:
  实际得分=量化目标得分+定性目标得分。
  量化目标得分=完成任务百分比×目标权数。完成任务百分比达不到60%的,该项目标不计分;超过120%的,按120%记分。
  定性目标作出“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三种评价。“完成”、“基本完成”分别按该项目标基本得分的100%、80%计算得分,“未完成”不计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3个等次。
  市、地责任单位综合指数居全省前八位,且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合考核未发现问题的为“优秀”;综合指数居全省第九位至十四位,且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合考核未发现问题的为“良好”;综合指数居全省第十五位至十七位的为“一般”。
  省直责任单位全面完成目标任务,重点工作份额大,有特色,主要工作在全国同行业位次前移或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表彰,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合考核未发现问题的单位为“优秀”;完成和基本完成目标任务,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合考核未发现问题的单位为“良好”;完成目标任务在80分以下的单位为“一般”。
  阶段考核和总考核的等次参照当年度考核情况及本阶段和各年度考核情况确定。
  第九条 依据考核等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以下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良好”的责任单位,省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阶段考核为“优秀”的责任单位,省政府给予记集体三等功1次。总考核为“优秀”的责任单位,省政府给予记集体二等功1次,对总考核成绩特别优异的单位责任人,可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年度、阶段、总考核等次为“优秀”、“良好”的责任单位,均可由本单位在当年发放给职工适量的奖金。奖励经费自筹,发放标准由省考核委统一规定。
  (三)年度、阶段考核为“一般”的责任单位,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总考核为“一般”的责任单位,省政府将根据情况,给予责任人适当处理。
  (四)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单位,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各责任单位可自行制定对本地区、本系统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条 考核工作由省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负责,省考核委办公室和省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具体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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