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皖政办(1999)41号 1999年8月16日)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国民经济稳步增长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确保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的完成,科学评价各责任单位的工作实绩,按照“严考核、重实绩、求实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确定的目标管理各责任单位。
第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三)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阶段考核与总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地责任单位和省直责任单位按以下内容分别予以考核:
(一)对市、地责任单位,主要考核省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制定的经济运行指标以及与省政府签订的单项目标完成情况;
(二)对省直各责任单位,主要考核《政府工作报告》分解的各项工作任务、本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以及与省政府签订的单项目标完成情况;
(三)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作为综合考核内容。
第五条 每年进行年度考核,五年计划末进行阶段考核,政府届满进行总考核。
第六条 考核要坚持标准,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地责任单位按规定把有关考核资料送省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审核,经审核、排序后报省考核委;省直责任单位的自我考核资料直接报省考核委办公室。
(二)省考核委办公室在组织抽查和征求省监察厅、省计生委、省文明办、省综治办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责任单位,省考核委办公室进行实地考核。
(三)各责任单位的考核等次,由省考核委办公室征求各位分管省长意见后,报省考核委审定。
第七条 实行以量化为主的考核,具体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市、地责任单位的考核按省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制定的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