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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关于扩大住房有效需求激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

  11.扩大住房担保抵押贷款范围,允许以住房抵押贷款进行其他经营活动或消费的融资,提高住房投资价值。
  12.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增加归集额。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逐年作出调整。1999年福州市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达到6%,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
  13.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二手住房及参加集资建房等均可申请公积金抵押贷款。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年度贷款规模,委托经批准的商业银行进行委托与自营组合贷款,并对银行贷款业绩进行考核,商业银行对自营个人住房贷款给予倾斜。
  14.由市房管局牵头成立政策性置业担保公司,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费用低、手续简便的担保,同时结合廉租房建设,对因特殊原因导致购房贷款人无力清偿贷款的,由置业担保公司根据政府廉租房居住使用规定提供廉租房。
  四、降低住房开发成本,切实减轻开发企业和购房人负担,积极消化空置商品住房
  15.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和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的规定,对商业网点要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出售、出租,建设费用不得进入房价。
  16.供电、供水、供气等附属设施建设的收费单位要向被收费单位明示预算定额及收费计价方法。属于旧城改造项目,按照“对等替换”原则,对原有水容量予以保留并免收相应的水增容费,水容量规模增加部分应交相应增容费。
  17.试行推动一次性安置和货币安置工作,对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作为拆迁安置和危房改造安置房的视同自建,免征买方契税。被拆迁人以补偿的货币购买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仅对其差额部分征收契税。
  18.严格控制新建拆迁安置房的审批。道路拆迁、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以消化空置房为主;房地产开发拆迁鼓励实行货币补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有空置房的情况下,其旧城改造项目控制建设安置房。
  19.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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