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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4.新提拔担任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的县(市、区)任职。已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的县(市、区)任职满一届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县委书记、县长,除特殊情况外,应参照执行)。
  5.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干部,必须交流。上述避亲交流不受任职时间限制。

第五章 干部交流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原则上实行分级负责。省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交流,由省委组织部提出交流方案,报省委审批后实施。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交流,由市委组织部提出交流方案,报市委审批后实施,其中需要在全省范围内交流的领导干部,由省委组织部提出交流方案,报省委审批后实施。实行双重管理,以省直部门为主管理的各市业务部门领导干部的交流,由省直有关部门会同省委组织部提出交流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干部交流的基本程序:
  1.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干部交流方案。
  2.报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对属于跨地区、跨系统交流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后,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
  3.被交流的干部报到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并注意帮助其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八条 被交流干部职务变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实行双重管理,以省委、市委为主管理的部门领导干部的交流,事先要同上级有关部门沟通;以省直部门为主管理的部门领导干部的交流,事先也要同有关市委沟通。
  第十九条 需要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需要离任审计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干部交流应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职数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
  第二十条 省直机关处级干部拟交流到市、县(市、区)任职、挂职的,须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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