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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委办发(1999)25号 1999年8月18日)


各市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
  《辽宁省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委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计划地交流领导干部,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新形势下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践证明,做好干部交流工作,有利于干部在更广阔的范围内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提高领导水平;有利于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拒腐防变能力的提高;有利于加强地区之间的联系,推动地区间的优势互补和经济发展。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干部交流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切实加强领导。要根据《辽宁省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干部交流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和促进干部交流工作健康开展,不断提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水平,为实现辽宁的振兴与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辽宁省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积极推进干部交流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第125号令发布)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要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做到扬长避短,优势互补,立足需求,流向合理,有利于培养锻炼干部,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促进地区和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发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交流,以调动性易地交流为主,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挂职锻炼、轮岗交流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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