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任务已完成)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1999)164号 1999年8月19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清理整顿审批制度的精神,厦门市物价局在完成上报拟保留的价格审批项目基础上,以不违背价格法律、行政法规为前提,决定进一步简政放权,运用价格政策,建立更为宽松的价格环境,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完善市场价格机制,进一步放宽价格环境,决定对现行由地方管理的政府定价的几种价格或收费标准,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备案管理”。由现行政府定价改为经营者“自主定价,备案管理”的项目如下:
1、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由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游览点、游乐场点、风景点的门票价格。
2、由非政府机构组织的商业性展览会、展销会的门票价格。
3、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主管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举办的指令性、强制性办班除外的各种社会办短期培训与讲座、讲演的收费标准。
4、凡持有权机关核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临时演出许可证》,由非政府机构组织、财政也没有给予资金补助的,在我市举办的各种商业性文艺演出票价,以及体育赛事票价。
备案管理是价格管理的特殊形式。对经营者实行“自主定价,备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备案管理”的项目,其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制定,由经营者根据市场情况和作价原则,在不违反有关暴利界定和低价倾销等规定的前提下,于正式营业或再次调价前15日内向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作出价格(包括相关资信和价格核算资料)备案后实施;在价格备案之后正式执行之前,价格管理部门如发现备案材料不实的有权进行协调;对不按规定的时间上报备案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目前厦门市已经有90%以上的商品价格由市场调节,现根据市场经济发展以及供求关系的变化,决定进一步放开现行由政府定价的以下几种商品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