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环境保护局政务公开若干规定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1999年8月20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廉政、勤政建设,保证政务公开的顺利实施,有效地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遵守下列规定:
1.处理政务必须做到六公开。即:职责和权限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办事时限公开、办事结果公开,严禁“暗箱”操作。
2.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挂牌服务,秉公办事,礼貌待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处理公务持有异议提出的质询必须认真接待,做出准确回复。严禁“门难进、人难见、脸难看、事难办”及推诿、扯皮等现象的发生。
3.环境执法部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各种娱乐活动,不准接受对公正执法有影响的宴请,不准收受下级及企事业馈赠的礼品、有价证券。
4.征收排污费必须按照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严禁乱收费、乱罚款。
5.环保专项基金和排污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严禁乱支、乱贷。
第三条 处罚办法
1.凡违反本办法第二条1、2款之规定者,视情节由本处室批评教育或全局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扣发半年目标奖。情节严重者除全局通报批评外,扣发全年目标奖。同时由纪检和人事监察部门给予戒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