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京政办发〔1998〕37号文件规定的配电改造范围为1995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竣工的住宅。1996年1月1日以后建成竣工的住宅,如已基本达到改造标准实行“一户一表”的,其中涉及到如更换开关等少量工程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不得向住户收费;如仍需要按此次改造标准进行改造的,可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北京地区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同步实施“一户一表”电气安装验收暂行规定(试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一、总则
1.本规定根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产权归属分别由供电部门和住宅产权单位负责改造及维护管理,供电部门做到供电到楼、抄表到户、按户结算电费。
2.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地区原有的多层,高层居民住宅楼房。配电设施改造同步实施“一户一表”的电气装置的安装验收。
3.居民用户负荷:居民住宅楼房配电设施改造标准,按照首规委1997年“关于住宅电气设计标准的补充规定”进行内线改造,一步到位,负荷分期开放,实施“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近期按每户供电负荷2千瓦供电,装设5(20)安培电能表,10安培限流器,远期可满足每户供电负荷6千瓦的需求。
4.导线的选择:本次改造全部采用绝缘铜芯线,中性线(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主干线、分支线最小截面的选择应满足负荷电流及允许范围内的电压损失要求。
5.居民生活用电应设有可靠的保护接地系统,对单元供电应采用单相三线制供电。
6.配电设施改造同步实施“一户一表”的单元首层应加装带有过流保护的支线电源断路装置,以便维护管理。
7.实施“一户一表”的采用规范统一的组合式专用表箱和配套的限流装置。
8.为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保护接地。
二、住宅配电设施装置
(一)多层住宅楼房(六层及以下者)
1.配线方式:
(1)原单相供电的应改为三相五线制供电,六个单元门及以下的设一个进线口,七个单元门及以上的可设两个进线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