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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供电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供电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的补充通知
(京房地修字(1999)1215号、京财综(1999)1783号 1999年11月25日)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对在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37号)及《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的通知》(京房地修字〔1998〕第1047号)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筒子楼、简易楼、木结构中式楼及平房等非单元式住宅,按换大总表(即“多户一表”)方式进行配电改造的,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仍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1047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每户收取150元;按“一户一表”方式进行配电改造的,向承租人每户收取250元。
  筒子楼、简易楼、木结构中式楼等非单元式住宅按“一户一表”方式进行配电改造,产权单位(人)应承担的全部改造工料费为1200元/户。平房按“一户一表”方式进行配电改造除承租人每户承担250元外,其余工料费由产权单位(人)与施工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协商确定。
  二、京房地修字〔1998〕第1047号文件中6层以下(含6层)的楼房是指多层楼,7层以上(含7层)的楼房是指高层楼。
  三、由房屋委托管理单位负责实施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房屋产权单位向房屋委托管理单位支付的改造工料费标准,按不高于京房地修字〔1998〕第1047号文件第三条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平房、筒子楼、简易楼、木结构中式楼等非单元式住宅660元/户(按换大总表方式进行配电改造),筒子楼、简易楼、木结构中式楼等非单元式住宅1200元/户(按“一户一表”方式进行配电改造),多层楼1380元/户,高层楼1900元/户。
  四、京房地修字〔1998〕第1047号文件规定产权单位(人)负担的全部改造工料费平房、筒子楼、简易楼、木结构中式楼等非单元式住宅660元/户(按换大总表方式进行配电改造)、筒子楼、简易楼、木结构中式楼等非单元式住宅1200元/户(按“一户一表”方式进行配电改造),多层楼1380元/户、高层楼1900元/户中包含向承租人收取的150元、250元、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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