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外交部《关于请继续协助做好驻华外交使团在使馆区外租、购房管理工作的函》的通知
(京政外发(1999)773号 1999年11月27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和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
外交部《关于请继续协助做好驻华外交使团在使馆区外租、购房管理工作的函》(外行函〔1999〕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驻华外交使团租、购房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主管部门要从适应改革开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既要积极为驻华外交使团提供便利,又要努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
二、凡向驻华外交使团出租、出售房屋需持有市房地局核发的外销(预售)许可证。
三、准许向驻华外交使团出租、出售的房屋仅限在朝阳区境内。凡位于其他区县的房屋不得出租、出售给驻华外交使团。
四、凡向驻华外交使团出租、出售房屋的单位,在签订租、售房合同时,应要求承租、购买的驻华外交使团出示外交部的同意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