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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问题的通知

  1.以发展首都经济为目的,大力支持北京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形成。
  2.以市场为导向,对宣传文化企业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项目等,给予重点支持。
  3.充分发挥贴息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科技含量。
  二、贴息资金的使用范围
  1.对文化产业发展有突出带动作用的项目贷款。
  2.推动文化企业经济发展并促进其形成竞争优势的项目贷款。
  3.文化企业临时性资金不足及有偿还能力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项目贷款。
  三、贴息资金的申请条件和贴息标准
  1.列入贴息资金使用范围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贴息。
  (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2)合理工期内竣工。
  2.贴息标准原则上按贷款资金全额贴息,期限1—2年。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方可享受贴息,贴息资金一次或分次补贴到项目承担单位。
  四、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查
  1.符合贴息资金申请条件的项目,由有关企业于每年的一月、七月向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申报;临时增加的项目,可个案申报。
  2.申请贴息企业须填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贴息项目申请表”(见附表),并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单。
  3.市财政局与市委宣传部联合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资料进行审定,最终确定贴息数额,拨付贴息资金。
  五、贴息资金拨付方式
  依据审查确定的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办理拨付手续。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的宣传文化企业,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到贷款单位;财务关系未列入财政部门的宣传文化企业,将贴息资金拨付到市委宣传部,由市委宣传部办理转拨手续。
  六、贴息资金的财务处理及监督检查
  1.宣传文化企业收到的贴息资金,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
  2.贴息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3.对不按规定使用或违反财经纪律的企业扣减或取消享受下一年度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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