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问题的通知
(京财工(1999)1628号 1999年12月2日)
市属有关宣传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将财政部财公字〔1999〕436号《关于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改变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有偿使用原则,取消原使用方式中的借款方式。今后,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采取专项拨款和专项贴息相结合的方式安排使用。
二、我市1999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在接到“通知”前已经下达到企业的,仍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接此“通知”后,专项资金不再安排有偿使用。
三、宣传文化企业申请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以及临时性资金不足等项目贷款的利息补助,按照《北京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对宣传文化企业以前年度的专项资金借款,要按照
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86号)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清理。凡是借款期限已到并有能力偿还的,要立即归还;暂时无能力偿还的要将借款使用情况及未能归还借款的原因写出文字报告并制定还款计划,报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各一份。
五、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财公字〔1999〕436号《关于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了更加规范、有效地使用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贴息资金对文化企业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专项贷款项目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经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共同研究,制定如下贴息管理办法。
一、贴息资金安排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