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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行政费考核办法》的通知(1999)[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行政费考核办法》的通知
(京财行(1999)1360号 1999年12月2日)


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有效控制行政费支出的过快增长,我局于1997年下发了《北京市区县行政费考核办法》,对各区县行政费全面考核。从近年的考核工作情况看,各区县将行政费考核作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压缩不合理开支,在控制行政费支出、加强行政费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做好行政费管理,使行政费考核工作规范化、合理化,根据财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费考核办法》,对我市的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修改了部分考核指标。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区县行政费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我局下发的《北京市区县行政费考核办法》(京财行〔1997〕1406号)同时废止。

  附件:

北京市区县行政费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支出管理改革,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控制行政费支出过快增长的宏观制约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实现行政费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市级对各区县行政费的考核内容,包括控制行政费支出的成效、行政经费的支出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等。考核指标具体设立以下项目:
  (一)行政费总量增长水平。对区县行政费支出总量增长水平核定控制目标,用于考核行政费支出总量水平是否合理。
  (二)行政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对区县行政费支出总量占本区县财政支出的比重核定控制目标,用于考核区县行政费支出在本区县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是否合理。
  以上两项指标的行政费支出数均采用财政拨款数。
  (三)人均支出综合定额。对区县行政费核定人均全年支出定额,该指标由个人部分和公用部分组成。个人部分包括支付给个人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及社会保障费;公用部分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及业务招待费。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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