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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实施义务教育法条例

  第十七条 教学用语要因地制宜,凡通用藏语的地方,教学以藏语文为主,单科加授汉语文;凡通用汉语的地方,教学以汉语文为主,单科加授藏语文。教学用语要以一语为主,双语或三语并行。
  第十八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选用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实行“双语”教学的学校必须使用五省区协编教材。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授权自治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自编教材,可作为辅助教材。
  第十九条 所有学校都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常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保证适龄儿童、少年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保质保量完成义务教育。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条 教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爱校爱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要采取特殊措施,发展师范教育,加强师资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培养合格的小学教师。鼓励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和计划,保障教师进修培训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教师的学历层次、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均要达到《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规定的要求。对不合格的教师令其限期达标,对逾期不能达标的调离教学岗位。
  第二十四条 全社会都要尊师重教,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在发放工资、各种补贴、奖金、职称评定、子女就业等方面,教师应当优先。鼓励教师终生从事教育事业。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建立健全教师奖励基金和教育教学奖励制度,表彰、奖励教育、教学、教研、教改成绩突出的教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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