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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实施义务教育法条例

  第八条 乡(镇)教委或其授权的学区要在新学年开学半月前,将辖区内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父母或监护人必须送子女入学,并严禁中途辍学。
  第九条 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特殊教育,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对丧失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可免予入学;因病和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可以缓学。免学、缓学的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做工、经商或从事其它职业,各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吸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寺当和尚、满拉。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要求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允许就学。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并颁发《义务教育证书》。
  第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费标准按省、州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反规定超标准收费或乱收费。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都要设立“助学金”和“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和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三条 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人口分布和地理条件,本着“相对集中,适度分散”的原则,合理调整学校布局,以全日制为主,公办为主,牧区山区以寄宿为主。巩固办好现有学校,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四条 承担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具备足够的校舍、桌凳,以及相配套的围墙、校门、厕所、旗杆,绿化场地和实习场地;必须具备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必须具有按照规定标准配置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
  第十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课程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推广使用普通话。以招收藏族学生为主的中、小学,要实行藏汉“双语”教学,在学好藏语文的基础上,努力学好汉语文,并积极提倡学习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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