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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实施义务教育法条例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实施义务教育法条例
(1999年3月3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甘肃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实施实施办法》和《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甘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基础教育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积极进取、分片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整体推进”,有步骤地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普及初级中等义务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自治州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为:自治州、县(市)、乡(镇)三级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包括企业和各类民办)的村学、完全小学、九年制学校、独立初中、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完全中学等。
  第五条 各县(市)、乡(镇)的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按标准自查验收后,报请自治州人民政府审验。达到标准后报请省人民政府验收。

第二章 就学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向全社会大力宣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主要内容的各种教育法律法规,依法治教,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七条 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都必须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凡年满六周岁(或七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都必须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边远牧区儿童入学年龄可放宽到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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