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监管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九)证券公司营业部的申报条件,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一)、(三)、(四)、(五)、(七)、(八)款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营运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2.如不与其他财政证券机构重组,受让方应是规模较大、经营规范、业绩良好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证券公司。
  三、申报材料内容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原机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的财务报表。
  (五)公司章程(草案)。
  (六)筹建负责人名单及其简历。
  (七)在国债回购交易中的债权债务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并入其他证券公司营业部的申请材料内容,须符合本通知第三条(一)、(二)、(三)、(四)、(六)、(七)、(八)款规定。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预案
  各区县提出本单位的转制方式及脱钩情况等内容,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北京市财政局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监管办事处。
  预案申报截止日期为1999年12月15日。
  (二)预案实施
  1.申请转制机构依法在当地有关部门预先核准新机构名称。
  2.转制方案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
  申请转制为其他证券公司营业部的,由拟受让的证券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3号)的规定,按新设证券营业部的要求,直接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北京市证券监管办事处和北京市财政局。
  五、有关要求
  在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过程中,各区县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密切注视可能发生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
  联系电话:68423818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债字〔1999〕225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