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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监管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监管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金融(1999)1667号 1999年12月6日)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5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78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25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转发给你单位,并就我市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为经纪类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转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制原则
  坚持以有效利用现有资源,保证证券市场稳定运行,规范经营,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安定为出发点,按规定程序申报,按条件严格审批。凡符合《北京市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中有关转制规定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经当地政府同意,均可申报组建经纪类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营业部。
  二、申报转制条件
  (一)符合证券市场发展需要。
  (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三)证券从业人员应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营业场所及交易设施。
  (六)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
  (七)转制后的机构,必须与财政部门彻底脱钩,由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原财政部门所有产权可转为地方政府的国有产权,或有偿转让给企事业单位。
  (八)转制后的证券经纪公司或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名称,均不得冠以“财政”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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