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随电价征收附加费办法的通知
(京财预(1999)1818号 1999年12月6日)
市供电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京津唐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及我市随电价征收附加费的现状,为加强管理,现决定随本次调整电价规范我市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办法。
1.将目前征收的工业附加费、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路灯附加费、公益附加费统称为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不再按具体项目征收。
2.在基本上不减少现有财政收入、不增加企业负担、计算简便的基础上,将原按率征收改按额征收。具体征收标准是:
(1)农业用电征收1.5分/千瓦时;
(2)工业用电征收1.8分/千瓦时(其中:中小化肥0.8分/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