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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对有特殊困难的离休干部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对有特殊困难的离休干部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京组通(1999)64号、京财社(1999)1875号 1999年12月7日)


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各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各区县民政局:
  经研究决定,对配偶无工作且有丧失劳动能力残疾子女的离休干部每月发放生活补助费200元,现将发放办法通知如下:
  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填报《配偶无工作且子女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离休干部生活补助费审批表》,经离休干部居住地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和区、县、总公司、高等院校老干部局(处)审查,每年一月十日前报北京市老干部局审批后拨款,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月发放。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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