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给部分离休干部发放护理补助费的通知
(京组通(1999)65号、京财社(1999)1876号 1999年12月7日)
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各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各区县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不满70周岁、未享受护理补助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放护理补助费100元。
所需经费:对已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发放的护理补助费在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类中相应款项的“社会保障费”目中列支;对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发放的护理补助费在其相应的类款项的“社会保障费”目中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