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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本市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放补助金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本市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放补助金的通知
(京组通(1999)66号、京财社(1999)1874号 1999年12月7日)


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各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研究决定,本市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放一次性补助金。现将发放标准如下:
  一次性补助金按企业已故离休干部生前10个月的基本离休费,加上按规定领取的丧葬补助费,减去按规定领取的救济金,其差额部分作为一次性补助金由所在单位发放。所需费用在“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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