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所依据的文件已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1999)综144号 1999年12月3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国有企业: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提高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厦门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厦门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提高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
厦门市驻港澳国有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单位”)在国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进行投资、设立机构的财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全市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境外投资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主管财政机关对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境外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制定本级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指导、检查、监督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的财务活动;
(三)收缴投资单位应上缴财政的境外投资收益;
(四)组织编报境外投资年度财务报告;
(五)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投资单位应本着“谁投资、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所属境外投资实施全过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