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财金融(1999)1669号 1999年12月8日)
市属各商业银行、各证券公司、各保险公司、各基金管理公司、各担保公司、各典当行、各财务公司、北京市农村信用社、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切实加强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我市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将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强调、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金融企业要严格按照《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要按照《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1999〕305号)规定,切实建立费用专户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费用指标。尤其要加强对分支机构费用指标的控制和管理,不得超计划开支。
二、各金融企业要根据财务规定,全面反映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正确核算企业收入和支出。并按照主管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时报送财务计划、月份快报、季度报表、财务分析和年终决算。各金融企业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要定期地将分支机构的财务状况用文字的形式上报主管财政部门。
三、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认真核算应收息和应付息。各金融企业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和财务制度规定,核算和计提应收息和应付息。对由于技术原因不能对定期存款按存入时挂牌利率预提应付息的金融企业,可根据谨慎的原则,在2000年底前,按综合提取率提取并将有关情况以文字形式上报主管财政部门。
四、严格按照《通知》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提取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五、各金融企业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建立大型采购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凡购建固定资产和采购单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及其他货物和服务必须进行招标。在招标过程中,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时,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和主管财政部门批准。
六、各金融企业按照《通知》规定,严格遵守财政财务法规,防止出现违反财务纪律和法规的现象。对于违反财务纪律和法规的行为,主管财政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