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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关于加强死因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5、卫生、公安、民政各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配合、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本部门所承担的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有关部门实施。

厦门市居民死因统计报告工作程序


  死因统计工作是人口统计和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因此,卫生、公安和民政部门应该大力协作,共同搞好这项工作。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是填好、用好《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判定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要求填写者及有关人员以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对待此项工作。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式样见附件。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
  (一)填写范围:凡在本市死亡的人口,在死亡后均应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非本市(含境外)户口者,《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为办理火化手续的凭证,不作为统计对象。
  (二)填写要求:《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务必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并有填写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三)填写单位和填写人:
  1、凡因病等原因正常死亡,死于医疗卫生单位内者,《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经治医生填写;死于家中者,死者家属或委托人应在12小时内到死者户口所在地基层卫生组织(卫生院和卫生所)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特殊情况可由基层卫生组织(卫生院和卫生所)的医生上门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死于公共场所者,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写;在医务人员到达之前死亡者,由接诊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或体症,进行推断后填写;如没有接诊医生到场,则由死者家属或家属委托的知情人到死者户口所在地的基层卫生组织申报填写。
  2、凡非正常死亡如自杀、他杀(包括执行死刑)、车祸、中毒等意外伤害事件死亡者,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应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
  三、《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管理与使用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卫生部门统一制发,卫生、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使用:死者的家属或委托人必须在死者死后24小时内持医疗卫生单位、基层卫生组织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殡葬管理部门凭加盖户口登记机关公章(非本市人口不盖此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非本市人口在市死亡,不加盖户口登记机关公章)办理殡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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