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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关于加强死因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关于加强死因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1999)233号 1999年12月13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关于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人口死因统计是人口统计和生命统计等项工作的基本信息资源。做好人口死因登记和死因统计分析工作关系到卫生保健、人口和社会发展的研究、规划和评价,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关于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
  人口死亡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和科学价值。它是制定社会经济以及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医学、人口等科学研究的基础资料。近年来,虽然人口死亡登记工作质量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理顺工作关系,保证登记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登记工作质量,现就使用《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2000年四月一日起,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人口死亡的医学证明。
  二、人口死亡登记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工作。有关部门必须做到各司其职:
  1、卫生部门负责统一印发《死亡医学证明书》。医疗卫生单位和基层卫生组织对于每一个死者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完成有关个案调查工作,并妥善保存《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
  2、死者的家属必须持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由公安、法院等部门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向公安部门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注销户口手续。公安部门必须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注销户口,保存《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第三联。
  3、殡葬管理部门应凭盖有户口登记机关公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殡葬手续;非本市居民在本市死亡的,凭《死亡医学证明书》和身份证办理殡葬手续。
  4、卫生部门指定统计人员定期到户口登记机关收集《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及有关的人口数据。经整理、统计后向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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